[]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国税函[2008]142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1-13
实施时间: 2008-10-9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77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厦门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局负责向本局所辖企业所得税和利息个人所得税的相关企业和个人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工作,区局在指定负责此项工作的具体科室后,将负责科室、联系人的名单报市局国际处备案。
  二、证明申请人需填写并递交《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负责开具证明的科室根据申请事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以及税收协定有关居民的规定标准,在确定申请人符合中国税收居民身份条件的情况下,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区局局长签发。
  三、各区局应将开具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复印存档,年终将本年度开出的证明报市局国际处备案。各区局对本局开具的证明编号,编号格式统一如下:厦国税居+区局简称+开具年度+序列号。例如,思明局编号:厦国税居思(2008)001号。
  四、Ctais系统中有关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模块暂时停用。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
     2.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略)
     3.《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相关附件: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表.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 青国税函[2009] 2009/4/17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 京地税法[2008] 2008/10/1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 大地税函[2008] 2008/12/5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 穗国税发[2008] 2008/12/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 苏国税函[2008] 2008/10/3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 粤国税函[2008] 2008/11/18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 京国税函[2008] 2008/11/13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 渝地税发[2008] 2008/12/2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 晋国税函[2010] 201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