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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统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社险发[2007]47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622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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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统计工作,保证统计报表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实现统计工作的服务、监督、决策功能,提升社会保险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统计报表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定期报表和临时报表统计工作,要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及时,不得虚报、瞒报、拒报,不得伪造、篡改。要建立健全统计报表审核制度,切实落实统计人员自审、本级经办机构负责人复审并共同对上报数据负责的责任制度。
  二、加强统计分析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利用统计数据,加强对社会保险热点、难点问题的分析和预测,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每个季度向省局上报季度报表的同时上报统计分析材料,要通过对统计数据的动态比较,对本地区社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同时要针对社会保险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j+提出科学的解决办法和拟采取的措施。
  三、加强统计报表考核工作。从今年开始,省局将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统计报表考核工作,按照新修订的《社会保险统计报表考核办法》对各市社会保险统计报表进行考核,同时将《农民工参加其他形式医疗保险情况》、《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情况》、《商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基本医疗保险扩面进度情况》、《工伤保险扩面进度情况》纳入社会保险统计报表考核范围。
  四、专人专职,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配备具有统计专业知识的人员从事社会保险统计工作。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设专职统计人员,县:(市)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设专职统计人员或以统计工作为主的兼职统计人员。统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统计人员的调整要按照先配合后调动原则进行,并及时将统计人员调整情况上报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加强统计人员业务培训。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工作需要,定期组织本地区的统计人员进行重点培训,切实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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