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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允许再次补缴的通知
发文文号: 杭劳社险[2009]343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9-12-4
实施时间: 2009-12-4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594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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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已年满60周岁(时间计算至本通知印发之日)的农村居民和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至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允许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和一次性补足差额年份的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和比例按规定的基数和比例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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