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养老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允许再次补缴的通知
发文文号: 杭劳社险[2009]343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9-12-4
实施时间: 2009-12-4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568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已年满60周岁(时间计算至本通知印发之日)的农村居民和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至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允许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和一次性补足差额年份的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和比例按规定的基数和比例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 劳社部发[2000] 2000/1/25
北京市城镇临时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京劳险发字[198 1989/1/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呼和浩特 1997/1/1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丽政发[2014]77 2014/11/12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财政局关于事业单位进行养老保险制 京财税[1997]18 1997/10/5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关于公布我省城镇企业职工 青人社厅发[202 2023/2/23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 粤人社规[2023] 2023/1/1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 沪府规[2023]18 2024/5/1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 国家税务总局广 2024/1/1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 甘人社通[2023] 2023/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