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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杭劳社医[2009]344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9-12-8
实施时间: 2010-1-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5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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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待遇,根据国家和省医改文件精神,并经市政府同意,从2010年1月1日起,对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作适当调整。现将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提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15万元提高到18万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
  提高部分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统筹基金共付段最高一档执行。
  二、降低乙类药品自理比例。浙劳社医〔2005〕108号文件规定的药品目录内乙类药品个人自理比例5%的,下调至3%;个人自理比例3%的,下调至1%;浙劳社医〔2005〕77号文件规定的个人自理比例30%的,下调至20%。
  三、降低医用材料自理比例。浙劳社医〔2005〕179号文件规定的医用材料个人自理比例国产产品5%的,下调至3%;中外合资产品15%的,下调至10%;进口产品20%的,下调至15%。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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