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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陕西省宋庆龄基金会等11家单位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财税[2009]61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9-12-14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6086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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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有关规定,现对纳税人向陕西省宋庆龄基金会等11家单位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陕西省宋庆龄基金会等11家单位(名单附后)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11家单位名单:
  1、陕西省宋庆龄基金会
  2、黄帝陵基金会
  3、陕西省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4、陕西省西部发展基金会
  5、陕西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6、陕西省西安市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7、陕西省西安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8、陕西省社会公益基金会
  9、陕西省纯山教育基金会
  10、陕西省慈善协会
  11、西安市慈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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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qp12345678   2010年8月7日
财务会计工作现在由传统的做好基础工作向管理决策方向转变,因此,会计从业对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越来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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