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函[2000]116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1-22
实施时间: 2000-11-22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405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转发给你们。关于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全省统一按律师分成收入30%的标准扣除。以上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 京地税个[2005] 2005/1/1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 陕地税发[2002] 2002/1/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 粤地税发[2002] 2002/12/18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 大地税发[2000] 2000/10/10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对大型律师事务所施行税收 2022/8/31
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 2011/1/1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 皖地税[2000]27 2000/11/1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使用重庆市律师业专用发 渝地税发[2001] 2001/4/1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 琼地税发[2015] 2015/1/1
关于做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相关管理工作的通 司发通[2020]29 202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