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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各类债券、集资利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通告》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0]113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4-7
实施时间: 2000-4-7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5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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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各类债券、集资利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已在四月三日《重庆商报》上刊登,近日,还将在《重庆日报》上连续刊登。为进一步扩大宣传影响,现将《通告》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借助本地的电视、广播、报刊等宣传工具,广泛深入宣传,认真做好债券、集资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附件: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各类债券、集资利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之规定,现就个人购买债券、集资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事宜,通告如下:
  一、个人购买各类地方债券、集资(含单位内部集资)所取得的利息,应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直接支付各类债券、集资利息的单位为个人所得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应主动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并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三、各扣缴义务人应对94年1月1日以后发行的债券和各类集资的付息、扣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自查。并于四月底前格自查结果书面报告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特此通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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