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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因补缴社会保险发生劳动争议仲裁时效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粤劳社函[2002]57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2-1-31
实施时间: 2002-1-3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501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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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肇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梁勇、周志雄等28人劳动争议案有关问题的请示》(肇劳社函[2001]5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在工资中代扣缴”的规定,社会保险是强制性保险,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社会保险费缴纳方式实行由单位代扣代缴。据此,由于用人单位的责任导致劳动者未能参加社会保险,劳动者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劳动仲裁可不按时效的限制,予以支持。对于劳动者个人原因造成未能参加社会保险而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劳动仲裁对时效内的应以支持,超过时效部分则不予支持。
  二00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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