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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职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市政办发[2007]36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7-11-30
实施时间: 2007-11-30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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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职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已由省政府以吉政办发[2007]40号文件转发,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工作,保证被征地农民享受规定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的优惠政策。
  二、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土资源管理局要按照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认真按照省劳动保障厅《意见》,履行社会保障资金审核报批程序,落实好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政策。民政部门要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三、各县(市)要加快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以确保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职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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