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成地税发[1997]124号
发文部门: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7-7-31
实施时间: 1997-7-3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500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对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在计征税款时,个人取得的工资性收入,应包括工资表内以及表外的收入。
  二、关于保险营销业务员的佣金征税问题对于保险公司的营销业务员取得的佣金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每月按30-45%的比例扣除费用,如果按比例计算的扣除额低于法定扣除标准,按法定扣除标准扣除;高于法定扣除标准的,按比例扣除。
  三、关于厨师的征税问题对于厨师取得的收入,如果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按其个人实际取得的收入征税;对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收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按月依照厨师等级区分不同标准核定征收。具体标准为:特一级厨师每月155-355元;特二级厨师每月征收95-155元;特三级厨师每月征收45-95元;一、二级厨师每月征收10-45元;五城区,(包括高新区)范围内的征税标准,可上浮100%。对无级别的厨师,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比照上述标准核定征税。凡支付厨师报酬的单位或个人(如宾馆、饭店、餐厅、酒楼等),必须在支付的同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演职员的征税问题对于在营业性场所(如歌舞厅、酒吧、餐厅、茶楼、卡拉OK厅等)进行营业性演出的演职员,如果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按其个人实际取得的收入征税;对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由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按场次区分不同标准核定征收,具体标准为:节目主持人每场征收8-10元;专业歌手6-8元;业余歌手4-6元;模特6-8元;乐手2-4元;其他演职人员1-3元。凡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或个人(如歌舞厅、酒吧、餐厅、茶楼、卡拉OK厅等),必须在支付的同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五、关于个体行医者的征税问题对于个体行医者取得的收入,如果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按其个人实际取得的收入征税;对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由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按月依照行医者职称区分不同标准核定征收,具体标准为:主任医师每月征收60-100元;副主任医师每月征收40-60元;主治医生每月征收20-40元;其他人员每月征收10-20元。
  六、对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能正确计算和真实反映盈亏的国营、集体企业中实为个人经营的租赁、承包、挂靠户,各区(市)、县分局要加强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 闽政办[2006]25 2006/12/6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规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的 2018/11/5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 大地税函[2007] 2007/8/22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统一个人所得税扣缴业务办 2018/6/29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 桂地税发[2000] 2000/6/23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金税三期 国家税务总局新 2018/7/3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 苏地税发[2006] 2006/1/1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 福州市地方税务 2016/10/1
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 2024/1/1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0 2024/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