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医疗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府办函[2007]45号
发文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7-5-30
实施时间: 2007-7-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478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长府发[2001]46号)精神,我市从2001年开始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单位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缴纳。从2002年起,我市陆续出台了年底双薪、出勤奖和岗位责任制及津贴补贴(即阳光工资)等政策,导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构成发生较大变化。为规范医疗保险基金缴费,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纳,缴费基数口径暂不调整,以后年度视情况再逐步予以调整。
  二、本通知所指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指按照国家工资政策发放的工资项目,不含地方出台的各种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和奖金、双薪等。
  三、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调整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四、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 金政发[2012]50 2012/7/1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 吉政办发[2005] 2005/5/24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 赣府厅发[2024] 2024/12/16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 国家税务总局青 2019/9/24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医保规[2025] 2025/1/1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22/12/1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皖医保秘[2022] 2022/7/1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 桂医保发[2024] 2024/3/18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失 沪人社就发[201 2011/7/1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社 宁人社[2013]14 201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