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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定2003缴费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府字[2004]59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4-6-25
实施时间: 2004-6-25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3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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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9〕14号)中有关“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记账利率’,每年由省人民政府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确定”的规定,经研究,确定2003缴费年度(2003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为年利率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按此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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