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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省属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劳社医[2005]11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5-5-24
实施时间: 2005-5-24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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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在先进性教育活动中要切实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解决省属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统筹地区应按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设立适应国有困难企业缴费参保费率为3%的住院医疗保险。
  二、省属国有困难企业可根据各自实际缴费能力,向省劳动保障厅申请困难类别界定,界定后按属地原则,参加当地相应层次的医疗保险。
  三、经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等部门界定为无力缴费的省属国有困难企业,按属地原则参加费率为3%的住院医疗保险,所需资金的50%部分,由省财政帮助解决;其余50%由主管部门、单位及个人共同多渠道筹集。
  四、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抗美援朝老战士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为保障这部分人员的医疗需求,各统筹地区除帮助这部分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外,还应建立专项救助资金,报销他们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由个人支付的部分费用以及一些特殊困难。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政府根据各地情况制定。省属单位执行统筹地区的规定,经核定的国有困难企业中这部分人员所需缴纳的费用,由省财政给予适当帮助。
  五、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国有困难企业参加医疗保险工作,尤其要通过协议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困难企业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杜绝未经参保人员本人同意自付费用而使用目录外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情况发生,减轻其个人医疗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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