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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开展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会协[2009]72号
发文部门: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9-12-2
实施时间: 2009-12-2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7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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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做好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会协[2006]74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及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高度重视并积极组织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参加此项工作,认真审核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上报的相关材料。
  二、凡在2010年1月1日前,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并完成工商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除具有《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第四条(一)至(五)项情形之一者外,均可自愿申请参加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
  三、申请参加综合评价的会计师事务所,须在2010年3月1日以前填写《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情况表》),上报所在地的地方注协审核;3月1 5日前,将地方注协审核后的申请材料,上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
  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通知其分所在2010年3月1日前,填写《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分所情况表》),按属地原则上报分所所在地的地方注协审核后,由总所汇总其分所的材料、连同《汇总表》及电子版,于3月1 5日前上报中注协。
  合并或分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向中注协提交合并或分立协议、财政部门批准文件、2009年年底完成工商管理部门相关手续的证明、新的执业证书、被合并事务所撤销公告及证书上交等证明材料,证券资格所应同时提交变更后的证券许可证。
  四、申请参加综合评价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须在2010年3月1日前,完成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2009年度会计报表网络报送工作,事务所2009年业务收入的确认,将以网络报送的报表数据为准。
  五、2010年综合评价全国前百家信息中,仍将披露分所数量、从业人员人数、合伙人(股东)人数、注册会计师年龄结构和学历结构等指标作为综合评价的辅助信息。
  为了全面反映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2010年综合评价全国前百家信息中,将事务所处罚扣分情况分前三个年度分别列示。同时,增加“人均业务收入”和“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数量”两项指标,作为综合评价的辅助信息。
  六、地方注协负责审核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填报的《情况表》和本地区分所填报的《分所情况表》,于2010年3月15日前,将《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综合评价汇总表》及电子版上报中注协。
  《情况表》、《分所情况表》、《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综合评价汇总表》可在中注协网站下载。
  中注协联系人:注册部刘伟(010)88250135
  电子邮箱: dcwj@
  附表:
  1.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
  2.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
  3. 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综合评价汇总表
  二OO九年十二月二日

相关附件:
三个附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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