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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2015年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考核评审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会协[2015]39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5-6-16
实施时间: 2015-6-16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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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办法》(沪会协〔2014〕37号,以下简称“《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协会将组织开展2015年本市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分类管理考核评审(以下简称“考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参加考评事务所范围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务所应当参加考评
  1.成立时间在一年以上(2013年12月31日以前成立),未参加过考评的;
  2.已被评定为A类管理并超过5年的;
  3.已被评定为B类管理并列入2015年行业执业质量检查的;
  4.根据《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协会评估后确定需要参加再次考评的。
  (二)事务所也可根据自身需要,申请参加考评
  1.已被评定为B类管理及以下的事务所,要求上调管理类别的;
  2.事务所或其注册会计师以前年度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行业惩戒、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直接列入C、D管理类别,目前已符合参加再次考评条件的。
  二、对未按规定参加考评事务所的处理
  凡符合本通知考评范围第(一)项的事务所,如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评的,根据《分类管理办法》,拟将直接列为C类管理类别。
  三、具体要求
  请相关事务所认真学习《分类管理办法》等文件,按照《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考核表》的具体内容,逐项自评打分,并于6月30日前将《考核表》(纸质)报送协会监管部。届时协会将安排检查组对你所进行实地考评,考评时间自7月中旬起,具体日期以协会发出的考核评审通知书为准。
  联系人:陈其华、季慧电话:64228231、64225485
  附件:《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办法》.rar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5年6月16日
相关附件:
附件:《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办法》.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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