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地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地税所二[2006]6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5-24
实施时间: 2006-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512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4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19200元/年(1600元/月);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扣除标准,统一参照本市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标准11520元/年(960元/月)确定。
  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制发上海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地税四[1997]14号)中的第十三条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三、本通知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 深地税发[2006] 2006/10/30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全员管理工作 金市地税政[200 2004/5/11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住房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2005] 2005/11/10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生产经 大地税发[2006] 2006/1/1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 杭地税二[2003] 2003/9/1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京财税[2005]23 2005/12/19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苏财税[2005]53 2005/7/1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 吉地税个所字[2 2000/12/15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更新“金三”个人所得税系 2018/7/24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 哈地税函[2007] 200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