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养老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央驻闽行业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问题的函
发文文号: 闽地税函[2004]24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2-4
实施时间: 2004-2-4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88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福建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缴费比例问题的函》(闽移人[2003]11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央属的行业和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在五年过渡期(1999-2003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实行一年一定的政策,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转发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闽劳社文[2003]373号),2003年中央驻闽行业和企业的缴费比例统一为20%。
  我局作为征缴执行机关,无权对缴费比例进行调整。请予谅解与支持。
  专此函复。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跨统筹区进入本市人员养老保 穗劳社养[2005] 2005/12/1
关于辽宁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做实后跨省转移 劳社厅函[2003] 2003/1/17
蚌埠市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 蚌政办[1999]24 1999/4/14
关于在监狱系统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 1997/4/25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4年度职工基本养 鲁人社字[2024] 2024/12/10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市场监管 津人社局发[202 2022/1/1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按年度暂定基准值缴费人员 国家税务总局湖 2026/2/4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广州市、省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2018/1/1
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 1996/2/1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青政发[2011]5号 201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