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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价格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价办[2006]24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6-1-25
实施时间: 2006-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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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浙江省价格系统政务信息考核评比办法》经全省市物价局办公室主任会议讨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级价格部门进一步重视政务信息工作,不断提高政务信息工作水平和质量。
  浙江省物价局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价格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各级价格部门和政务信息员报送信息的积极性,进一步做好价格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更好地为价格工作和领导决策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比项目名称
  (一)浙江省价格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
  (二)浙江省价格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
  第三条 评比范围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第四条 评比条件
  (一)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
  1、上报的信息做到准、快、特、新,信息的实用性、参考价值高,重要信息无漏报、迟报。
  2、领导重视信息工作,有完善的信息工作制度,人员落实,措施得力,能给信息工作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3、能应用计算机网络传递信息,适应办公自动化工作的需要。
  (二)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有关价格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熟悉价格业务工作。
  2、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责任心,勤恳努力,精益求精。
  3、有较强的信息采编、调研、综合能力,报送的信息准确、及时、全面,全年信息采用率高。
  第五条 计分方法及标准
  (一)被省局政务信息刊物采用的信息,普刊每条5分,简讯每条2分,增刊每篇10分。
  (二)被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国家发改委信息刊物采用的每条10分;被中办、国办信息刊物采用的每条20分;同一条信息同时被多家信息刊物采用的累计加分。
  (三)上报采用的信息被省委、省政府及以上领导包括国家发改委领导批示或报告肯定的每条加计10分;被省局领导批示或报告肯定的每条加计5分。
  (四)失实或错误的信息每条扣20分,对严重失实或错误的信息并造成严重影响的,除每条扣减20分外,取消该信息员参加评比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资格。
  第六条 评比办法
  (一)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比采用计分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考核主要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评比条件进行。
  (二)评比工作由省局办公室负责,根据计分考核结果,提出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建议名单,经征求当地物价局办公室主任意见后,报省局领导审定。
  (三)评比工作于每年年终进行。
  第七条 稿酬与奖励
  (一)为鼓励信息员多写稿、写好稿,对被采用的稿件给予适当稿酬。
  (二)被评为全省价格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省局予以通报表彰,并分别发给奖状、荣誉证书和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价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浙价办〔2001〕114号)同时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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