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地税字[2009]93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0-23
实施时间: 2009-10-23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6277
评论人次: 1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了方便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理解和执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适应个人所得税信息化管理统一规范要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每月住房公积金扣除限额=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12%
  二、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设区城市或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在岗职工工资确定。
  三、本文自文发之日次月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hyy1985   2011年7月30日
我要看文章
相关法规  
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确认福泉市红 黔财税[2023]10 2023/10/17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教育 京国税发[2005] 2005/11/24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渝府发[2011]11 2011/10/1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 2015/10/1
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青海省民政厅关于 青财税字[2024] 2024/12/24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江门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 粤国税函[2005] 2005/5/17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民政厅关于 吉财公告[2025] 2025/12/30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江西省地方税务 2014/7/1
关于保险企业发生与退保业务相关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 国税函[2007]88 2007/1/1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绍兴市商业银行固定资产超过规定比 浙国税所[2005] 2005/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