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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妥善处理机构改革机关分流人员社会保险问题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府办[2001]49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1-6-26
实施时间: 2001-6-26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5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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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妥善处理机构改革机关分流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妥善处理机构改革机关分流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
  2001年5月15日
  为妥善解决机构改革中机关分流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根据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海南省直属机关人员分流的规定》(琼委〔2000〕6号),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经政府人事部门按规定批准提前退休的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均应当办理正式退休手续。退休后其退休金由单位按核定的标准支付(办理退休手续时,已经一次性提前晋升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应计入本人退休金计发基数),并按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参加退休人员退休金调整。同时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二、凡依照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直党政机关工勤人员定岗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琼办发〔2000〕67号)规定,经批准以提前退休方式分流的机关工勤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以前,其提前退休金由单位按规定支付,不参加退休金调整,但可按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参照在职工勤人员的办法增加工资,并按规定的退休金计发比例计人其提前退休金。本人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已经一次性晋升的岗位工资,在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时应予冲销。
  在此期间,上述人员应当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但不再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本人按规定比例分担,缴费工资基数按核定的提前退休金(含调整数)确定。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享受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上述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后,单位和本人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不再支付提前退休金,其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标准核发,并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机关单位支付的退休金、提前退休金、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列入年度预算,由财政统筹安排。
  四、市、县、乡(镇)机构改革中分流的机关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参照本通知精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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