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国税发[2004]315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9-24
实施时间: 2004-9-24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482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海南省实际情况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时间限制的规定,是国家通过政策要求,规范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加快退税进度的重要措施。各市县国家税务局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于申报超出期限且未经省局核准的,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拒绝受理该笔退(免)税业务。
  二、凡属于《补充通知》第一条所称特殊原因的,外贸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省局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核准后方可延期申报退(免)税;生产企业应先向所在市县国税局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市县国税局核实后,报省局核准。
  三、请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加快出口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以便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 甬国税函[2008] 2008/2/4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税收函调 闽国税函[2006] 2006/12/22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当前企业所得税工作有关问题的 沈国税发[2004] 2004/2/5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 鲁国税函[2003] 2003/12/31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数据安全管 鲁国税发[2004] 2004/11/30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从事代理海关 琼国税函[2005] 2005/5/8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退 苏国税函[2007] 2007/2/1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 琼国税发[2006] 2006/12/11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 琼国税发[2004] 2005/1/1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 穗国税发[2009] 2009/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