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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国税发[2004]315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9-24
实施时间: 2004-9-24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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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海南省实际情况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时间限制的规定,是国家通过政策要求,规范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加快退税进度的重要措施。各市县国家税务局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于申报超出期限且未经省局核准的,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拒绝受理该笔退(免)税业务。
  二、凡属于《补充通知》第一条所称特殊原因的,外贸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省局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核准后方可延期申报退(免)税;生产企业应先向所在市县国税局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市县国税局核实后,报省局核准。
  三、请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加快出口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以便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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