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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劳社发[2007]38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7-8-15
实施时间: 2006-7-1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582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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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物价费用变化情况,对我市工伤职工的定期待遇、工亡遗属抚恤金等工伤待遇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办法通知如下:
  一、2006年底前工伤鉴定为1-4级,现仍为企业在册职工的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定期抚恤金)按伤残等级每月分别增加:一级160,二级140,三级120、四级100元
  2006年1月1日-2007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1-4级工伤人员,也按上述标准增加伤残津贴(定期抚恤金),若其办理退休时,按月领取的养老金低于原领取的伤残津贴(定期抚恤金)与本次增加额之和的,其差额,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未参保的由原单位发给。
  二、生活护理费的调整,以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护理依赖程度的相应比例调整。2000年10月底前鉴定为1-3级并在2000年10月底前办理退休的人员,原享受护理费的,也按此办法调整。
  三、2006年底前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50元。
  四、2003年底前受伤的工伤人员,2007年1月1日后鉴定为1-4级,现为企业在册职工且尚未办理伤残津贴(定期抚恤金)计发手续的,按鉴定前12个月的本人工资为基数乘以相应比例计发伤残津贴,本人工资低于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市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计发的伤残津贴低于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给;工伤职工退休后再鉴定为l-4级的,不享受伤残津贴,养老金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补足差额,参加工伤保险的差额由工伤基金列支,未参保的由原单位发给。
  五、本通知从2006年7月1起执行。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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