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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府办发[2006]56号
发文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6-12-6
实施时间: 2007-1-1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4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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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按照《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由现行的每月200元提高到每月246元。此标准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可参照此标准相应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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