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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粤劳社函[2005]272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5-4-1
实施时间: 2005-4-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5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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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河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我市集体企业职工要求重新续保有关问题的请示》(河劳社请[2004]49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有关你市部分集体企业养老保险问题,请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你市实际情况,拟定处理方案,报送市政府决定。
  二00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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