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纳税申报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税种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地税发[2009]54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4-2
实施时间: 2009-4-2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6029
评论人次: 1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营业税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其纳税申报期限为每月15日内。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两个减负”的精神,方便纳税人集中报税,现将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的纳税申报期限调整如下:
  一、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纳税申报期限为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
  二、资源税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纳税申报期限为每月15日内。
  三、土地增值税(预征)的纳税申报期限为每月15日内。
  四、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申报期限为每月15日内。
  请各直属局接到通知后,立即做好征收系统有关申报期限的修改和在各征收场所的告示工作。
  二00九年四月二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LI001975   2013年3月21日
中国会计视野网法规比较全面,便于财务人员及时了解相关政策、法规
相关法规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2012年部分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的 2012/1/1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国家税务局网上 青岛市国家税务 2017/1/1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 苏地税发[2006] 2006/1/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本市范围内实施 上海市国家税务 2013/1/1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2年各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等问题的 海南省地方税务 2012/1/1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 青地税发[2006] 2006/12/19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杭国税流[2009] 2007/4/30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申报期限等有关事 宁夏回族自治区 2014/1/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企业 京地税营[2006] 2006/8/29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自行纳税申报后续管理工作的通 湘地税函[2007] 2007/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