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国税函[2009]123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8-25
实施时间: 2009-8-2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420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特定纳税人”范围外的其他纳税人,凡是符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可对其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
  二、属于《通知》第一条“特定纳税人”规定范围的企业,其2009年全年企业所得税均应按查账征收方式计算。其中,在《通知》下发前企业所得税已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应在2009年9月30日前改为查账征收方式。对因上述改变而导致企业体现多缴税款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从其规定执行;导致企业体现少缴税款的,应在2009年3季度预缴申报时补缴入库。
  三、对企业因《通知》第二条规定明确前,“应税收入额”计算口径不正确导致多缴税款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从其规定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 哈地税发[2006] 2006/5/15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 渝地税发[2008] 2008/2/5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 深地税发[2003] 2003/7/1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2024年9月 2024/10/1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德国工业银行等两家外国银行取得的贷款 国税函[2003]11 2003/2/4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 皖国税发[2008] 2008/7/17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技 粤国税函[2005] 2005/1/27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房地产开发经营 陕国税发[2009] 2009/3/30
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54 2001/7/13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 琼国税发[2009] 2009/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