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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劳社[2005]2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5-1-25
实施时间: 2005-1-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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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将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7%调整为8%.调整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各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职工思想工作,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00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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