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医疗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府发[2003]86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3-11-17
实施时间: 2004-1-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806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已经2003年11月10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一、关于对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比例超过35%的参保单位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规定
  (一)本单位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的比例超过35%的参保单位,由参保单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8%,按月为超过在职职工人数35%以上的每位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国有企业改制后,存续企业的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可与新组建企业的退休人员、在职职工合并计算,由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上述比例核减存续企业的缴费额度。
  (三)存续企业以租金和投资收益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四)已经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01]52号)规定提足了退休人员余命医疗费的存续企业,余命医疗费必须单独建账,并只能用于缴纳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关于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规定(一)用人单位在2004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以参保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和参保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用人单位在2004年12月31日后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参保人员在2004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从2005年1月1日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的工作年限不再视同缴费年限。
  (二)2002年1月1日后,按法定条件、法定程序退休的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满30周年的,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不足上述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8%为一个年度的缴费额,一次性补足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补缴不足年限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时解除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三、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账户基数的调整将《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中第十一条(二)款,调整为“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比例划入个人账户:
  35岁以下的职工,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3%划入;
  35岁至44岁的职工,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5%划入;
  45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7%划入;
  退休人员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4%划入。
  四、本补充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 2020/1/1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城 冀医保字[2023] 2023/3/31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大医保发[2022] 2022/4/1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6/1/1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 皖医保发[2025] 2025/8/12
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结算管 2001/1/1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门诊急 沪府发[1998]40 1998/11/1
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24]38 2024/7/26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 鲁政字[2023]18 2023/10/21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 202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