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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地税字[2009]15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3-30
实施时间: 2009-3-30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5341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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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将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涉农政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6]69号)中关于“达不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和个人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仅适用于纳税人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的收入。纳税人取得的非适用“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的收入,应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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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视野网友   2010年11月19日
文件最后应该有时间的:
二00九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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