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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工[2009]135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9-5-19
实施时间: 2009-5-19
法规类型: 机构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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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资产评估机构: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给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告知省财政厅。
  一、深刻领会,严格执行
  请各资产评估机构认真学习《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凡尚未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资产评估机构,应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二、采取措施,积极推进
  (一)加强职业风险基金的专户核算。
  资产评估机构提取、使用和分配职业风险基金时,应单独设立“职业风险基金”账户进行核算。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应当在《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内列支,不得擅自挪用。
  (二)加强职业风险基金的内部管理。
  资产评估机构可通过制定专门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制度,或在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中增加有关条款,明确本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提取、使用、分配的具体规定。其中,凡符合《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规定的,经股东会或合伙人决议后,可将职业风险基金转作当年可供分配利润。
  三、完备手续,及时备案
  《财政部关于加强资产评估机构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62号)第六点第(三)项明确规定了省级财政部门对所辖范围的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实行年度报备制度。各资产评估机构应按照有关报备规定,及时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提交省财政厅(工贸发展处)备案。
  省财政厅(工贸发展处)联系电话:020-83170275。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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