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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地税发[2009]173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6-2
实施时间: 2009-6-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6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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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转发你们,并就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级地税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申请的截止日为次年的2月16日。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发[2007]48号)规定,企业年资产损失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由企业直接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申请,资产损失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规定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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