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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全省营业税起征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地税发[2009]13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3-11
实施时间: 2009-3-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7027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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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现将提高全省营业税起征点后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全省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冀地税发[2008]80号)中第二条 “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后,凡达不到起征点的,个人所得税及营业税附征的税种不再征收”中个人所得税的范围,仅适用于“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包括个人独资、合伙企业。
  另外,对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比照上述政策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征收入库的个人所得税,不再退税。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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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视野网友   2009年7月21日
政府是大骗子    我们大名县就没执行     有损党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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