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财法[2003]1545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9-28
实施时间: 2003-9-28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90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财政局各分局,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3]6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应持中国人民银行制作的《撤销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无误后退回)到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收减免的有关手续。
  二、《金融机构撤销条例》自2001年12月15日起生效。凡从2001年12月15日起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在2003年7月31日(税款所属时期)前,属免征事项的应纳税款不再追缴,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附件: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 银监发[2006]51 2006/7/1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外包 2013/7/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 2025/9/12
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有效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 银监办发[2015] 2015/6/5
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0]73 2010/8/11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通知 财会[2012]7号 2012/4/26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 湖南省国家税务 2011/6/1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实物黄金交易业 内蒙古自治区国 2012/5/1
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 银监发[2016]14 2016/4/15
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 2018/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