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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申报200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发文时间: 2009-3-23
实施时间: 2009-3-23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927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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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参保单位:
  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粤府〔2001〕1号)及《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实施意见》(粤地税发〔2001〕117号)规定,各参保单位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新一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属参保单位、省属在市参加失业和医疗保险的参保单位,须到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办理申报手续,区属(不包括番禺、花都两区)参保单位,须到相应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
  二、参保单位必须按本单位参保人员2008年1-12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额为其申报缴费工资。
  三、参保人数在5人以上的单位可采取网上申报(包括网上报盘申报)或自助服务区申报的方式;5人及以下的单位可采取网上申报、送软盘申报、自助服务区申报或社保前台手工录入申报的方式。
  四、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单位,若来不及申办“单位网上办理社保业务资格”,须于网上申报完毕后(无网络条件的可携带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卡》利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助服务区申报或用社保业务大厅配备的电脑设备进行网上申报),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经职工签名和单位盖章确认的缴费工资申报名册(名册请于网上申报完毕后立即用A4纸打印出来并交由职工签名确认)和保证书前往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网上申报结果的现场审核,否则,网上申报结果将无效;若已申办“单位网上办理社保业务资格”(申办方法详见网上“关于实行网上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通知”),则只须于网上申报完毕后,将经职工签名和单位盖章确认的缴费工资申报名册(名册请于网上申报完毕后立即用A4纸打印出来并交由职工签名确认)和保证书寄(送)至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应的管理部门等待审核。审核后的结果将通过网上反馈给申报单位,凡审核通过的,网上申报结果将随即生效。
  温馨提示:对于无组织机构代码证,且没有办理数字证书的参保单位无法网上进行缴费工资申报,需按照以下第五点操作办法进行申报。
  五、采用送软盘或前台手工录入申报的单位,请先从网上下载或前往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本单位的职工缴费工资申报名册填录申报,待填录完毕之后,再交由职工签名确认(采用送软盘申报的单位,请务必于填录完毕电子版的申报名册后用A4纸打印出来再交由职工签名确认)。待职工签名确认后,再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缴费工资申报软盘(采用送纸质清单申报的无须携带)、缴费工资申报名册和保证书前往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方能办理缴费工资申报手续。
  六、凡职工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在申报名册上签名,办理缴费工资申报手续时,单位须出示说明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七、在市社保中心参保的人数在5人或以下的单位,我中心将以邮寄的方式寄发《广州市职工月缴费工资申报表》。如没有收到,又不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可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应的科室领取纸质申报表或申报软盘。
  八、申报时间从4月5日起至5月31 日止。
  九、缴费工资申报期间,凡办理在职职工增员业务的单位必须要提前申报新增人员在新一年度的月缴费工资,请各单位做好相关准备。
  十、缴费工资申报结束后,单位须向职工公示申报的结果。
  十一、对逾期未申报缴费基数的单位,将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条规定处理。

  附件:
  1.200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说明
  2.保证书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相关附件:
1.200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说明.doc    
2.保证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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