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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地税函[2006]126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6-12
实施时间: 2006-6-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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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转发给你们。保险营销员取得的佣金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先扣除40%的展业成本,再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余额按劳务报酬所得,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本通知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02]263号)同时废止。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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