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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济国税函[2008]182号
发文部门: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8-18
实施时间: 2008-8-18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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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稽查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本次所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率的产品,各基层局应及时通知出口企业(包括工业和外贸企业)于2008年8月15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办理备案手续,逾期未能备案的一律按照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二、本次合同备案除提供总局文件规定的出口合同外,出口企业应填写《取消退税率产品备案申请表》(见附表)一式三份并报送相应电子数据,主管退税部门受理并审核后,将备案申请表签字盖章,一份随同备案合同资料留存,一份退还出口企业,另一份于8月30日前与电子数据一并上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三、主管退税部门应依据电子数据建立合同备案台账(见附表), 出口合同一经备案不得修改。在后期退税审核过程中,对于已备案的出口合同号、合同项号、出口商品代码、商品名称、出口数量、合同金额等项目要重点审核;应要求企业在申报备案商品出口退税时在退税申报表上录入出口合同号及合同项号,并对同一合同项下申报数量、金额累计数实行总量控制,凡超出备案总量的,一律按照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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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 青国税函[2008] 2008/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