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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资产评估机构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9-3-5
实施时间: 2009-3-5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7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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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资产评估机构:
  按照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资产评估机构后续管理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冀财企[2008]33号)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实行年度报备制度。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每年4月1日之前,向省财政厅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并附送以下资料:1、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2、资产评估机构上年度资产评估项目汇总表;3、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累计职业风险基金证明材料。各资产评估机构要按照要求及时进行年度报备,对不按规定进行年度报备的资产评估机构,将记入该机构诚信档案。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48号河北省财政厅企业处
  邮政编码:050051
  联系电话:0311—87010230
  二○○九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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