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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天津市老年基金会等3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税政[2007]12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9-20
实施时间: 2007-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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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是地方税务局直属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规定,经研究,现对纳税人通过天津市老年基金会等3家单位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2007年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天津市老年基金会、天津市冯骥才民间文化基金会和天津市佛教慈善公德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计算扣除。
  二、在2008年1月1日以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天津市老年基金会和天津市佛教慈善公德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其税前扣除政策将另发文明确。
  二00七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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