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8]228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2
实施时间: 2008-12-2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406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单位要将《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作为外籍个人管理工作的重要部分,高度重视。对要求提供《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外籍个人,应利用为其开具证明的机会,完善外籍个人档案相关信息。
  二、认真贯彻《通知》精神,规范证明开具工作流程。市局将在征管3.0中增加证明开具功能,并将其纳入涉外税收证明管理。在使用征管3.0之前,各区县局可按总局文件提供的表格和证明原件样式,直接打印,但要统一编号,存档备查,严格管理。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构成个人所得税的中国税收居民。其中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其中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二OO八年十二月二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 京地税法[2008] 2008/10/1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 厦国税函[2008] 2008/10/9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 青国税函[2009] 2009/4/17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 京国税函[2008] 2008/11/13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 穗国税发[2008] 2008/12/1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 大地税函[2008] 2008/12/5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 苏国税函[2008] 2008/10/3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 粤国税函[2008] 2008/11/18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 晋国税函[2010] 201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