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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9]59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2-9
实施时间: 2009-2-9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5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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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77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文件精神,对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2.5%预征个人所得税,据此,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724号)中“代开票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核定征收率由原3.3%调整为2.5%,请一并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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