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新地税发[2006]218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0-22
实施时间: 2006-10-22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548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区局《关于保险营销人员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发[2006]185)下发后,据稽查部门反映:各地在金融保险业专项检查中,按照区局《关于保险营销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发[2006]11号)相关规定,对保险营销人员(非雇员)查补的营业税是否属于“新地税发[2006]185号”文件中所列“已征不退”的范围不明确,要求区局进一步予以明确。经研究,为统一政策,方便税收征管,现对保险营销人员征收营业税问题补充规定如下:对保险营销人员非雇员一律从2006年1月1起开始征收营业税,此前部分,已经征收入库的不予退还,未征收部分(包括稽查未入库部分)不再补征。
  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以不动产换取企业产权征收营业税问 鲁地税函[2001] 2001/6/29
关于新疆库鄯输油管道运输业务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通知 国税函[1997]64 1997/11/28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业营业税管理有关问题的 黑地税函[2005] 2005/9/27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保险公司营销员营业税 川办函[2009]23 2009/9/18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本市小公共汽车客运行业 京地税营[2003] 2003/3/1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保险营销员营业税起征点 内地税字[2006] 2007/1/1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冲减20 黑地税函[2006] 2006/10/19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霞浦县交通局车队征收营业税问题的 闽地税函[2003] 2003/2/10
关于印发《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07]98 2008/1/1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货物运输业营业 津地税征[2003] 2003/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