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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财[税]发[2006]560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7-17
实施时间: 2006-8-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阅读人次: 4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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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转发给你们,请与下列补充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1、对文件第二条中“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为银川市等五个地级市。
  2、我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缴付住房公积金统一按国家规定的12%的标准从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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