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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取得所得减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宁地税函[2007]213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8-19
实施时间: 2008-8-19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阅读人次: 9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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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你局《关于残疾营销员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宁地税直发[2007]5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是残疾人的管理机构,具有“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原《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所得减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精神的通知》(宁地税发[2004]169号)中“残疾人员必须是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以正式文件确认”的规定已不适用。故明确为:残疾人员是指持有各级残联管理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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