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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国税发[2007]104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8-3
实施时间: 2007-8-3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4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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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8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对此项工作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真学习研究《通知》精神,迅速组织税务干部学习有关法律规定,全面领会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利息税)税率调整的出台背景、重要意义和政策精神,准确掌握税率调整后分时段计征利息税的具体计算和操作办法。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迅速开展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宣传讲解工作,尽快印制《致广大储户朋友的一封信》、《财政部等五部门就修改利息税办法答问》张贴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储蓄网点,并刊登在当地主要媒体上。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联系,协助、敦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扣缴利息税业务软件的修改、调试、应用工作;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储蓄网点营业员的培训,确保利息税政策调整工作顺利进行。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密切关注利息税政策调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并向省局反馈。
  五、按照《通知》要求,各市国家税务局要对减税政策实施后影响储蓄存款余额和利息税收入情况的分析形成书面材料,具体内容包括:税率调整后对储蓄存款余额和利息税收入情况的影响,此次税率调整工作开展情况。要对本通知中前四项工作做具体说明,要求数据准确详实,分析透彻。各市国家税务局要在8月25日之前,将书面材料上报省局,报送地址:Cut FTP\各市上报\所得税处\利息税调整。
  二OO七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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