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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IC卡门票管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地税函[2005]65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6-9
实施时间: 2005-6-9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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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IC卡门票管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232号)(以下简称“批复”)转发给你们,并对非纸质门票管理提出要求,对按企业自用发票管理的各类门票式样、印制内容进行规范,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批复”要求,凡企业申请印制IC卡门票等非纸质形式的报销凭证,按企业自用发票进行管理。门票式样将根据企业需要设计。
  二、普通发票改版后,各类门票式样规范如下:一是原则要求各类门票的标准样式为四段式,即存根联、发票联、正票和副券联,其中发票联可印在正票后面,或发票联与副券合并为一段。二是正票除印制名称外,不印制其他内容;存根联和副券联需印制名称、发票号、金额;发票联需套印发票监制章,印制名称、“发票联”字样、代码、号码、金额(大、小写)、批准文号、印制数量、起止号码、承印单位。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按上述要求,加强和规范各类门票的印制及使用管理。
  二○○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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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IC卡门票管理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6] 2006/4/17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IC卡门票管理问题 冀地税函[2005] 200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