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劳务派遣企业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地税函[2008]477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26
实施时间: 2008-12-26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542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近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务派遣企业纳税有关问题的函》(新劳社函字[2008]518号),要求对劳务派遣企业纳税地点予以明确。经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劳务派遣企业(劳务公司)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力,取得的管理费收入,按照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劳务派遣企业(劳务公司)机构所在地。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一年 黑地税函[2006] 2006/9/28
山东省财政局关于下发《山东省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 鲁财税[2002]3号 2002/1/16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问 京地税营[2005] 2005/3/1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粤财法[2007]16 2007/2/12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营业税、契税、个人所得税 深地税发[2006] 2006/10/23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 鲁人社字[2010] 2010/11/18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部队出售住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函[2006] 2006/10/20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鼓励支持国有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冀地税发[2003] 2003/5/14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 宁地税发[2001] 2001/9/5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气象专业有偿服务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晋财法[2001]81 2001/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