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地税函[2008]207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5
实施时间: 2008-12-5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407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转发给你们,并做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征收局税政部门按照税收管辖范围,确认提出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申请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应当为其开具证明。市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处负责《证明》开具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二、《证明》申请表由市局印制。《证明》由各征收局自行打印、编号。编号共十二位数,编号规则为:前四位为地区代码2102,其次为两位局代码(各征收局代码见附件),后接两位开具年份代码,最后为四位顺序码。如中山区地方税务局2009年开具的第一份《证明》,编号为210202090001。
  三、各征收局要在《证明》开具次月的10日内,将上月填开的《证明》复印件报送市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处备案。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的通知》(大地税发〔2001〕73号)自2008年10月1日起废止。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各征收局代码表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 青国税函[2009] 2009/4/17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 京国税函[2008] 2008/11/13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 粤国税函[2008] 2008/11/18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 京地税法[2008] 2008/10/1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 渝地税发[2008] 2008/12/2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 厦国税函[2008] 2008/10/9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 穗国税发[2008] 2008/12/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 苏国税函[2008] 2008/10/31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 晋国税函[2010] 201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