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地税函[2008]207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5
实施时间: 2008-12-5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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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转发给你们,并做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征收局税政部门按照税收管辖范围,确认提出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申请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应当为其开具证明。市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处负责《证明》开具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二、《证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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