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各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新发改收费[2006]1296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6-9-11
实施时间: 2006-10-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81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自治区财政厅:
  你厅《关于调整各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收费标准的请示》(新财资管〔2006〕90号)收悉。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同意收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工本费的复函》(新财综〔2003〕59号)及《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收费标准的批复》(新发改收费[2006]560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有资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同意各地、州、市、县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办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时,收取产权登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由50元/证统一调整为80元/证。收费标准中已包含证书、各类表格、资料、软件等。
  二、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办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时,不得收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费。
  三、执收单位实施收费前须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后,方可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新计价费〔2004〕1167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本文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OO六年九月十一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高级经济专业技 京发改[2024]49 2024/3/27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气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陕价服发[2012] 2012/4/1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一级笔译翻译专业资格 闽价费[2012]13 2012/4/1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草原植被 青发改价格[202 2023/8/2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的通 京财协[1995]23 1995/11/24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 粤价[2009]87号 2009/4/1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降低特种设备检验收费等部 浙价费[2013]18 2013/8/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 京地税票[2004] 2004/10/8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揭阳潮汕机场非航空性业务其他收费项目 粤价[2013]267号 2013/11/26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代办外国领事认证收费标准的复函 闽价服[2012]25 2012/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