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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公积金委[2008]8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8-8-21
实施时间: 2008-8-21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682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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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充分满足职工住房贷款需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调整为“使用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
  二、其他计算贷款额度的规定保持不变。
  三、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2011年8月31日废止。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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